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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的常见税务风险点

继东莞、惠州后,近日包括云浮(2021年1月1日)、茂名(2021年3月1日)、广州(2021年4月1日)等地税务机关发文要求,近期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均要求各公司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的注册登记时提供自然人股东的完税凭证。

从上述各税局的通知公告中可见,除了常规的稽查,从2021年开始,税局将自然人股权转让也纳入了重点稽查范围。所以,各位股东们股权转让不要再恣意妄为了,如想合法合规节税,创业前股权架构搭建很重要。

自然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一般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2017年8月,肖某春、林某、繆某权、张某元、吴某雄、徐某雄、温某保7人分别向吴某佺转让了各自持有的“西安某城项目”相关股权时,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为降低双方股权转让价款的税费负担,在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使用的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转让,但各方实际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协议约定为准。而实际股权转让时,转让总金额为2.691亿元,签订实际股权转让协议时,立据人吴某佺未进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2017年9月,吴某佺按照签订的相关七份实际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转让所得时,未办理以上7人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1、对吴某佺不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属于纳税人采取伪造记帐凭证,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拟对吴某佺处以不缴印花税税款一倍的罚款13.4550万元。

2、拟对扣缴义务人吴某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的罚款4623.3090万元。

以上两项拟处罚款共计:4623.3090万元+13.4550万元=4636.7640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自然人因购买股权而未履行扣缴义务被税局依法予以处罚。笔者在此提醒大家,一些在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1、具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必须代扣代缴到位。

2、若想“友情价”转让,请在协议中约定税费承担方,因为税局有权按照股权公允价值重新核定应纳税额,而不是按“友情价”做税基计算税额。

3、阴阳合同,就是两份合同,顾名思义就是真实交易和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是两份不一样的合同,上述案例就是用一份低价转让合同提交给工商部门和税务机关,结局可知。

4、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一些虚假的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合同、买卖合同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这样操作除了偷漏税,有可能还涉及虚开发票。

5、若拟转让的标的公司资产中含不动产,且不动产占比较大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公司价值,减少相关税金,涉及偷漏税。

大数据征税时代已经来临,跨部门涉税信息也已实现互通互融,特别金三上线后税务机关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大大提升,在此背景下,自然人股权转让可不要再采用以上方法避税了,那是偷税。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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