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少数人出于各种原因,为了达到某个共同的目的,本来没有准备真的做夫妻的男女两个人办理了结婚证,生活中称这种现象为“假结婚”,法律上认可吗?
先来看个案例:
案情简述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8,589,807.33元;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银行截至2020年11月6日的利息342,965.06元,逾期利息24,198.28元;
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银行以8,932,772.3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涉案《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黄某的五名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黄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若被告王某及黄某的五名遗产继承人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某银行可以与被告黄某的五名遗产继承人协议,以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属黄某遗产范围,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以及被告黄某的五名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黄某的遗产范围内)继续清偿。
“假结婚”后签署的购房贷款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某银行与黄某之间的购房贷款协议合法有效,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因为黄某与王某是“假结婚”而否定购房贷款协议的效力,某银行与黄某均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购房贷款协议上的签字非本人签名,可否依此免除还款责任?
本案中,提供资质方为王某,贷款协议上虽不是王某本人签字,但王某对于黄某向某银行贷款事宜是明知的,也填写过贷款申请表,且该房屋原始登记在黄某和王某名下,王某与黄某离婚后还与某银行签订变更抵押物共有人协议,因此即使合同尾页并非王某签字,也不能否认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王某不能依此主张免除其还款责任。
提供资质方能否以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主张免除还款责任?
本案中,黄某和王某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房产归黄某所有,此房房贷由黄某归还,王某全权委托黄某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黄某承担婚姻期间所有债权债务,与王某无关,并对该协议书进行了公证。
因房贷发生于黄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黄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约定银行贷款由黄某负责偿还,但该约定并未得到债权人某银行的确认,某银行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王某主张权利。王某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可向黄某遗产的继承人(在继承黄某的遗产范围内)主张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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