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刘某就爷爷生前所立的两份遗嘱有异议,与奶奶争执不下,将奶奶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此案。
老刘生前与老伴邹奶奶共生育三个孩子,长子刘某军早年已过继于他人,次子为该案第三人刘某民,三子刘某平(2008年3月15日去世),孙子刘某为刘某平与谭某花之子。
老刘与老伴邹奶奶在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东白龙村有平房一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莱集建(xxx)字第xxx号,房屋四至:北至刘某之、东至刘某敬、南至刘某习、西至路,面积282.8平,建筑面积为117.5平,土地使用者:老刘。
2016年7月8日,老刘由其四弟刘某侠在场参与,同村村民刘某运执笔,立“字据”一份,内容为:“立字人刘某亮、邹某香,因年老体弱,将我住的老宅分给孙子刘某,以后定居。东至刘某敬、南至刘某喜、北至刘某之、西至街,祖父母两位老人住到去世为止。空口无凭,立字作证。次(此)字据尽此一份,此前后所立字居(据)前后无效。”签名处老刘签名,邹奶奶由老刘代字,四祖父刘某侠签名,族人经办人刘某运签名。
2016年12月27日,在刘某侠的见证之下,老刘与邹奶奶又书立了一份字据,载明“我刘某亮和老伴邹某香如今都柒拾叁肆岁了,我身体有病住了三次院,什么活都干不了了。想把自己住的宅子拿出西边两间从北到南另做打蒜。谁养老送终就给谁,若他俩都养老再作打蒜。如有一家不管,谁管养老送终,就归谁。”
老刘于2017年正月初三去世,法庭上将第二份遗嘱与之前2016年7月8日的字据相对比老刘的签字,笔迹不一致,第二份遗嘱并非老刘本人签字,邹奶奶也没有拿出该遗嘱予以质证。
在2021年4月14日的一审庭审中,邹奶奶明确作出撤回2016年7月8日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中所指的“撤回”是行为人在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后,在该行为尚未生效前取消其作出的行为,使该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故2016年7月8日老刘、邹奶奶所订立的遗嘱,仅老刘处分其个人财产部分有效。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本案中,邹某香二审中提交的字据,因其形式与2016年7月8日的字据不同,内容亦不明确,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为刘某亮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足以证实刘某亮撤回了其在2016年7月8日所立的遗嘱。因遗嘱是死因行为,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方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刘某亮已于2017年去世,故刘某亮处分其个人财产的遗嘱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6民初9XX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刘某亮、邹某香于2016年7月8日订立的遗嘱中关于刘某亮处分其个人财产部分有效;
三、驳回被上诉人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