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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聊聊房地产税与房产税的区别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详见下述附件),由此拉开了房地产税的序幕。

房地产税的开征是意料之中的事,以往在房地产增量模式下,土地出让金是主要财政来源,随着我国城市化进入后期,增量模式日益缩减,而存量模式日益增长时,房地产税迟早会出来,国外很多国家都有开征此类税收,但名称不同,有叫不动产税、物业税、房产税等等。

而早在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就发布了“国发[1986]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那试点的房地产税与现有的房产税会不会存在重复征收?有哪些区别呢?下面聊聊这两种税的区别。

一、征税范围不同

房产税针对城市、建制镇、工矿区的商业用房征收房产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征,农村的不征。

试点的房地产税不再区分商业、自用,还是城市、农村,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范围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但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二、纳税人不同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

试点的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不仅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还包括土地使用权人。

三、征税环节不同

房产税在房屋用于经营自用、租赁、出典等环节时征收。

试点的房地产税不仅在上述环节征税,更大一部分是在持有环节征税,不过本次试点地区非居住用房地产的房地产税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四、计税方法和税率不同

房产税的计税基础是房产余值或者租金收入,房产余值是在房产原值基础上减除10%-30%折扣后计算确认,租金收入是按照扣减增值税后的金额确定。

房地产税的计税方法和房产税不一样,具体计税方法要待后续出台新规后再聊。

 

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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