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重庆人,每月退休工资4000+元,原本可以安享晚年,不料几年前,张三因某公司的债务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连带债务人,其房产被法院拍卖,现在外租房居住。不久前,法院又冻结了张三多家银行存款账户,包含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31×××80账户,该账户是张三领取退休工资的,每月可领到养老金4110.60元。
法院冻结、扣划张三的养老金账户存款是否违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保障其本人及其赡养人或抚养人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
因张三是重庆人,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在发布的2020年《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中,确定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 则每月应保留张三在中国工商银行31×××80账户存款620元作为张三的基本生活费用。
因张三年龄已超60岁,其子女都已成年且都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需要抚养的子女,但张三还有位90多岁的老母亲,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等规定,考虑到张三对其老母亲负有赡养义务,当然其兄弟姐妹同样负有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则每月应保留张三在中国工商银行31×××80账户存款1240元作为张三母子的基本生活费用。
综上,根据被执行人所在地区的生活标准,在保留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应的抚养费(若有)、赡养费(若有)后,法院可冻结、扣划张三的养老金账户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