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例,原告在法庭上撒谎被罚50万,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下面我们来看看事情缘由。
【案情简介】
2019 年7月,原告广某业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电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金7 0 0 万元、利息及相关损失,另一被告李某(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1月,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某电公司和李某缺席。庭审中, 福田法院向原告广某业公司释明了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广某业公司称仅收到还款1 0 万元。
2020年6月,福田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某电公司和李某到庭,并提交转账凭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还款证明。其中还款证明由广某业公司于2019年6月出具,载明某电公司以35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偿还涉案欠款。广某业公司于该次庭审中确认某电公司除偿还了上述10万元外,还偿还了371.9100万元。庭审后,广某业公司提交书面说明称,确认某电公司已还款553.6350万元。
【一审法院】
福田法院认定广某业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虚假陈述,决定对其罚款50万元。广某业公司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审法院】
经法院审查认为,广某业公司作为出借人,理应知道债务人及担保人还款情况, 但其于2019年6月出具债务人还款证明,于2019年7月起诉,前后相距仅一个多月,且担保人向其法定代表人偿还的款项也高达200多万元,其以遗忘为由对该笔高额还款未如实陈述,难以令人信服。据此广某业公司在福田法院已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在庭审中进行虚假陈述,隐瞒债务人及担保人还款情况,存在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应予处罚。市中级法院遂作出维持福田法院罚款5 0 万元的决定。
中院作出维持原审判决后,广某业公司向市中级法院提交了悔过书, 表示接受处罚, 认错悔改。今后将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守诚信底线。
诚信是立人之本、齐家之道、交友之基、为政之法、经商之魂,古语亦有云: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只有做到真诚无伪,才可使内心无愧,坦然宁静,给人带来最大的精神快乐,是人们安慰心灵的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