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2022年1月了,先恭祝大家元旦快乐!新的一年开启啦,与大家一起聊聊发票的事。
什么是跨年发票呢?
1、合同是在2020年签的,款项也在2020年度支付的,但是发票是2021年才开出来的。
2、发票是上一年度开的,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账,报销和做账时间都是在次年发生的。
跨年发票还能报销吗?
在一般的情况下,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即2021年报销列支2020年的费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票跨年度报销的问题又是每个企业客观存在的,所以在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的这个问题上,答案当然是“能”,但不是所有的发票都能跨年报销的。
上述第一种情况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即对于跨年发票,公司财务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前做好准备,在已知2021年会收到2020年度费用发票的情况下,财务部应提前通知各个部门尽量在年度结束前找公司财务报销!如果出现实在无法按时报销,例如出差人员12月底出差到1月才归的情况,公司财务应让各部门提供本部门人员发票时间为2020年预计于2021年才可报销的费用金额预估数。在次年汇算清缴之前,如果取得了发票,直接把发票附在2020年这张凭证后面即可。汇算清缴时候允许扣除,不用做纳税调整。如果,次年汇算清缴之前没取得发票呢?这种情况,需要先做纳税调增处理,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暂不认可这笔费用在税前支出,需要先把这笔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交税。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的发票,其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账,第二年经办人员才拿过来报账,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还是按权责发生制办,即入到上年账簿中,这时就得用上“以前年度损益”这个科目,通过这个科目核算,会计分录虽然是做到2021年的,但是不影响2021年的利润,因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不计入利润表的,直接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里面去了。
当然,作为一家正规经营的公司,合法合规才是第一位的,会计处理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它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次年收到的跨年发票应该尽量减少,而且跨年发票的处理期建议控制在一个月内,若跨年发票太多,建议从源头治理一下,避免以后年度越来越多,也是减少财务的工作量同时减少公司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1、要求员工及时报销不得拖延(发票的报销能在年前报销的话尽量不要留到年后,自己和公司都比较麻烦。);
2、要求公司合作商及时开票,定期清查发票未到位企业并做好催收工作;
3、账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发生费用就入账,汇算清缴做好纳税调整,保证账面不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