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节省人力成本、降低社保成本以及职工个人需求等原因,经常通过人事代理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为了能够获得工伤理赔,通常以人事代理公司名义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虚构劳动关系,然后以人事代理公司的名义申报工伤和工伤理赔,这样是违法的。先来看看以下2个案例:
【案例一】2022年2月28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布了编号为“深人社(市)监罚决[2022]BXXX号”的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劳动关系,为7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八、九条标准,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7名无劳动关系人员违法办理参保手续的行为,按照每人6000元的标准,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圆整(¥42000元)。
【案例二】某市社会人员张三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早期国企临时工退休相关文件,为部分社会人员伪造劳动合同书,通过冒充早期国企临时工身份办理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张三共为132人虚构劳动关系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累计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69万元。2020年,某市人民法院判决张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违法所得四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同时,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领取养老金的132名社会人员依法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
虚构劳动关系参保不仅费用高、风险大,而且还违法。
一、成本高
挂靠人员不仅需要自己缴纳全部社保费用,还要支付 公司“挂靠费”。
二、风险大
挂靠公司代缴风险大,存在个别公司收了钱不办事,甚至卷钱跑路的情况。代缴公司与挂靠人员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当挂靠人员发生工伤或者生育小孩时,领取社保待遇的诉求很可能不被相关机构受理,这将对参保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三、不合法
因代缴社保的公司与挂靠人员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在代缴时存在虚构证明材料的情况。这不仅违法,骗保情节严重的还将入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且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对骗保行为的监管越来越严,用人单位在日常用工中,应保证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一致性,不得采用代缴、挂靠等方式,尽量通过劳务派遣(必须具有派遣资质的合法公司)、关联公司联合用工等方式解决之,保证即达到特殊目的,又保证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