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一家三口人在A市生活,并在当地购置了一套房产,二十年后其妻因病去世,该房产未作处理,由张三继续居住,其子张小三出国留学多年未归,后张三再婚,与其后妻仍在此房共同生活,三年后,张三病逝,张小三得知消息后回国,发现继母已经将张三名下的房产转让给李四。张小三能否要求继母和李四返还房屋?
首先我们来分析下A房产产权人:
1、 张三与其妻在A市购置的房产(比如该房产的总产权是:1),此时产权人为张三与妻子,每人各一半(0.5+0.5=1)的产权。
2、 张三妻子病故后,因未留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此时房屋产权人为张三与张小三。张三本来就有该房产一半的产权(0.5),并从其妻子处继承了其妻子一半的产权(0.25),张小三从其母亲处继承了其母亲拥有该房产一半的产权(0.25)。
3、 张三病故后,亦未留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此时房屋产权人为张小三与继母。张小三本来就有四分之一的产权(0.25),并从张三处继承了张三一半的产权(0.375),继母从张三处继承了张三一半的产权(0.375)。
A房屋登记在张三的名下,本为张小三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小三之母死亡后,其配偶、子女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张三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后妻和儿子张小三。但涉案房屋并非全部为张三的遗产,其中应该将张小三之母死亡后由张三和张小三继承的遗产析出。张小三继母虽然与张三结婚,但该房屋系张三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张小三继母并非共有人。在张三死亡后,其作为张三的配偶有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三遗产的1/2。张小三继母擅自处分张三名下的全部房屋,侵犯了张小三的财产权和继承权,张小三无疑有权要求继母和李四返还自己从父母遗产中应继承份额的房产。
张某能够通过诉讼从李四处追回房产吗?取决于李四在购买张小三继母所售张三名下房产时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即其购房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是否已经进行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是否支付了对价;是否不了解张小三继母售房时张三已经死亡,不可能出具委托手续,张小三继母亦没有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等等信息。如果李四属于善意取得,则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院不会判决李四向张小三返还涉案房屋,张小三获得救济的途径只能是请求继母返还其应继承份额的房价款并要求继母赔偿其财产权受到侵害所遭受的损失。如果李四不属于善意取得或者所购房屋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则张小三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