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张三男与李四女步入婚姻殿堂,先后生育了儿子张小三和女儿张小四,凑成一个“好”字,一家人甜甜蜜蜜的生活,直到2019年的某天,张三无意中从妻子手机中发现她和别人的暧昧信息,才得知自己被戴了“绿帽子”,遂与李四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张小三由张三抚养,女儿张小四由李四抚养,双方都有探视权。
一般故事到这就结束了,然而离婚没多久,张三像往常一样接女儿张小四来家玩,邻居却突然对他说:“你女儿怎么和你一点都不像呢。”,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张三思前想后还是带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经鉴定,排除了张三为女儿的生物学父亲。
于是,张三将李四告上了法庭:李四婚内出轨并生下一女,和我没血缘关系,替别人白养了几年,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抚养费,并给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李四实施婚内出轨并生育女儿张小四,张三与女儿不存在父女关系,对其不负有抚养义务,但实际与李四共同对其进行了抚养,张三可要求李四返还对女儿的抚养费,对于张三要求李四返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根据两人所在地生活水平及共同抚养女儿的期限,酌定李四共应返还张三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七万余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理应风平浪静了,但张三冷静下来想了想,女儿张小四不是自己亲生,但儿子张小三是他和李四亲生的,那么李四也应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用,于是第二次诉讼开始了。
张三再次将李四告上法庭,要求她承担儿子张小三抚养费的一半:女儿不是亲生的,我本就不该抚养,但儿子是和她婚内所生,我请求判令被告从2019年起开始每月支付儿子张小三抚养费800元,并承担张小三今后医疗费、教育费及其他费用的一半。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李四每年给儿子张小三抚养费8500元直至其成年。
写在最后,无论婚姻最终走向何处,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都是法定不可推卸的责任。
附:《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