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男和李女于2018年2月28日结婚,于2021年4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在2020年2月11日11:37的短信中,李女向张男发送短信“张男平安银行38000,加盟烟店30000,汇丰20000,买游戏装备4000+4000,2个华为p20手机7000,2个p20pro手机9000,1个p9手机2200,2个华为mate20手机11000,2个显示屏2300,2个电脑主机2600,一个笔记本3500,还战友10000,借给战友10000,又借给他战友20000,还款3000(18.9.6),给刘鑫20000,还他自己工商41380(18年10月),买梦幻号10月底40000,借5000(11月20号),11月问杨正兴借子100000,还他工商50000,还有50000分期还给杨正兴,买了4个渡劫号,平均每个4000,共16000,又买了一个魔王寨+装备4000(2019年3月),摔碎了我的iphonexsmax12000,鸿阳博击建设从我这里拿了30000,帮还了杨正兴3期分期,一期4600,共计13800。在一起2年日常花费80000+房租20000,均摊,一人50000。共计欠款458780元(包含欠杨正兴50000)”“张男这是你欠我的所有钱,你核对一下看看有没有问题”,张男回复“没有问题是我借你的。你想干嘛”。
上述情形下,张男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呢?是否在家庭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夫妻共有,夫妻之间的借款无需偿还呢?
其实,夫妻之间是存在借贷关系的,借款一方应当向贷款人履行还款的义务,本案中张男应当偿还李女借款458,780元。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进行民事活动,婚姻关系并不对借款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夫妻之间借款之后,应按照借款合同内容偿还借款。本案中,张男多次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张男应履行还款义务。另外,夫妻财产制度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独立财产制,夫妻对自己的独立财产有完全自主支配的权利,可以进行处分,将其用以借贷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支配自己权利自应得到法律之保护,夫妻一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用以借款给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在形成借贷关系之前,已经达成了一种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个人独立财产的合意,然后才又达成了对此财产享有独立处分权的一方将其借款给另一方的意思表示。
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虽订立了形式上的借款合同,且借款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若该借款用途是用于家庭共同事务并非个人经营活动,此时双方间的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即双方的借贷关系无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