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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受让方能否以不知目标公司已资不抵债而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 再续麓山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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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受让方能否以不知目标公司已资不抵债而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2011年张三出资100W设立了A公司,经过多年的努力A公司业务从华南做到了华北,但近三年因疫情及其他多方面原因,A公司资金开始收紧,为解决现金流问题开始四处借钱导致A公司资不抵债,期间A公司除了向银行借款超千万,还向小贷公司借款200万用于周转,2022年初张三将其持有A公司70%的股权以900万出售给了李四。李四接手A公司后才发现A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李四认为,自己受到了张三的欺骗,A公司除了个别城市盈利外,其他所有区域全部处于亏损状态。

李四能否以张三隐瞒了A公司资不抵债的事实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在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A公司已属资不抵债,张三需要将公司资产状况告诉受让人,若对此隐瞒,李四可以受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丁律提醒】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不仅包括实物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等,且公司股权价值亦因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不仅负有股权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即负有股权不存在查封、冻结、质押、第三方权利等法律瑕疵,同时亦应当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有义务告知股权受让人目标公司及股权的真实情况,并对告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违反,则构成欺诈。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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