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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自己手写的遗嘱有效吗?

随着2021年《民法典》的施行,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遗嘱形式合法化,让大伙认为“遗嘱自由”时代来啦,以后想怎么立就怎么立,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呢?

法律中,遗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能产生法定的效力。《民法典》中立遗嘱形式的自由,并不代表遗嘱内容的有效。以下几个方面,希望立遗嘱人在今后立遗嘱时予以注意:

一、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立在一份遗嘱中予以处理

生活中夫妻一方习惯将婚内共同财产立在一份遗嘱中并由有话语权的一方签字,另一方并没有签字。

而实际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特别约定或法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外),夫或妻一方通过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而不能将全部财产当作个人财产进行处分。

小建议: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分别订立遗嘱,明确属于各自所有的财产份额在其死亡时由谁继承。若夫或妻一方死亡,对属于死亡一方的财产份额可以先办理继承公证,明确遗产归谁继承,健在的配偶一方再订立遗嘱。如果继承人之间不能就遗产继承协商一致的,健在的配偶一方可以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份额以及可以继承其配偶的遗产份额通过遗嘱进行处分。

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夫妻二人达成合意、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并在遗嘱中对各自或共同的财产作出处分安排。比较常见的形式有由夫妻一方亲笔书写遗嘱,另一方在遗嘱上签名,并标注签名日期。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共同遗嘱而发生继承纠纷的案例比较常见,共同遗嘱也容易导致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受到限制。夫妻双方订立共同遗嘱后,一方先死亡,健在一方要求变更或撤销之前订立的遗嘱,如果共同遗嘱内容存在相互牵连、不可分割的情形,且变更、撤销行为违背共同遗嘱人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健在一方不得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

小建议:夫妻双方分别订立遗嘱,就各自的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中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份额作出处分。

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遗嘱上签名

生活中经常发现,自书遗嘱上往往会出现立遗嘱人子女的签名,大多情况都是立遗嘱人想证明子女认可立遗嘱人对遗产处分的方案,其实法律上没有要求自书遗嘱需要见证人签名。如果遗嘱受益人在自书遗嘱上签名,一旦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有可能使遗嘱受益人处于被动地位。

小建议:如果立遗嘱人想增强自书遗嘱的证据效力,家庭成员关系和谐的,可以邀请所有的法定继承人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而不应只有遗嘱受益人签名或只有部分法定继承人签名。

三、遗嘱内容表达不清

例如有位老人手写了一份《交代》,写道:“我仅有的一处房屋要给大女儿。”这个“给”字,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生前给(赠与),一种是死后继承。老人死亡后,子女就老人生前所撰写的《交代》发生了争议。大女儿认为这是遗嘱,房屋应该由她一人继承。老人的其他子女认为这不是遗嘱,即便老人生前表露过将房屋赠与大女儿的想法,但老人生前并未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大女儿名下,房屋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还有人在遗嘱中这样表述:“我死亡后,上述房屋由我的大儿子做主处理。”,待立遗嘱人死亡后,立遗嘱人的子女因为“做主处理”产生了分歧。大儿子认为房屋是由他说了算,那理所当然房屋应该归他所有;而其他法定继承人则认为 “做主处理”只是明确了由大儿子作为遗嘱执行人,大儿子有权决定共同继承遗产或是出售房屋共同分割售房款等遗产处理的方式,大儿子只是为大家当参谋、作决策,而并不是房屋的唯一受益人。

小建议:遗嘱中涉及财产处分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不能含糊不清。

此外,对于立遗嘱人来说,其继承人中若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则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为避免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立遗嘱人不仅需要注重遗嘱的形式与实质要件,也应注意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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