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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离婚时分到共有房屋还不需要支付补偿款? – 再续麓山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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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离婚时分到共有房屋还不需要支付补偿款?

若离婚时双方都没有多余的房产,此时如何分割仅有的共有房屋呢?常常双方僵持不下,怎样分割能让双方都满意呢?最近重庆某法院判决了一宗案件,在离婚纠纷共有房屋的分割中,一方获得房产所有权,另一方获得房屋居住权。

张某(男)与李某(女)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相恋,并于1986年结婚,婚后次年生育一子。然而,随着孩子的成长,二人在育儿观念上的差异逐渐显现,并经常为此发生家庭矛盾。2000年孩子去外地上学后,两人矛盾愈发尖锐。2019年,李某开始经常怀疑张某有外遇和出轨的行为。在一次争吵后,双方发生了激烈打斗,后李某搬到儿子家居住,双方互不理睬,各自掌握自己的收入。近期李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二人婚姻期间购买的一套106平方米的房子。

鉴于双方目前仅有一套住房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但是对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分割产生较大分歧。张某称,自己需要该房屋居住,因自己和老母亲目前就是住在该房屋里。李某表示她住在儿子家,主要任务是帮儿子照顾未成年的孙子,但是基于自己30多年对家庭的付出,她更想要该房屋的所有权。二人对房屋价格的协商僵持不下,均表示不愿意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且都称自己无存款,现在也都年事已高,缺乏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不愿意也无能力在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时,给对方经济补偿。

夫妻双方都不想失去共有住房,且经济条件都不宽裕,用货币进行补偿也不现实,一方想要获得房屋所有权,一方想要继续居住在里面,怎样才能把两人的需求都照顾到呢?

最后法院综合房屋的实际功能和价值、原告李某目前的居住状态、被告张某有老母亲需要房屋居住等相关情况,认为可以通过一方获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享有居住权的分割方式以实现物尽其用。法院遂判决准许二人离婚,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法院据此将房屋判给了女方。通常情况下,法院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让女方给予男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而本案中,女方应给付男方的补偿是房屋居住权,这样充分发挥了案涉房屋的使用价值,实现物尽其用,又不需要给付现金,在具体操作上也更为便利。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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