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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好意施惠的法律责任之无须担责 – 再续麓山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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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好意施惠的法律责任之无须担责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做好事行为,如好意搭乘、见义勇为、顺路投递邮件或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等。

好意施惠的违约一般情况下不承担民法责任,如在请客吃饭的情形下,一方爽约,另一方不得请求赔偿,但这并非绝对,如一方极力或恶意劝酒,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构成一般侵权。在日常实务中追责的案例并不多,因为大多人碍于日常情面不会去追究亲朋的法律责任,但是一旦被报道往往又会被公众广泛讨论。关于好意施惠我们分三篇文章分别讨论无须担责、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情形。

张三刚拿驾照就买了辆车,由于车技还不娴熟,买车当天开车回小区后,停车时让小区保安李四帮忙指挥。不料倒车时,张三的车与其他车辆剐蹭,两部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事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张三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随后,张三以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由,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原告张三认为,因为保安李四指挥不当,才造成他的车与其他车辆剐蹭。李四所在的物业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5000余元损失。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张三自行驾驶车辆发生刮擦事件,应该自行承担责任,不该无理推诿至无关人员,法院应驳回他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侵权损害责任的承担须审查是否具有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受害人损失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四存在指挥原告张三停车的行为,即便小区保安李四存在指挥、协助停车的行为,此行为也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在被告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在没有证据证明李四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告张三作为驾驶车辆的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最后法院驳回原告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小区保安指挥、协助停车行为并非被告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张三作为驾驶车辆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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