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的一份处罚事项告知书,对内地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壳公司收取的海外业务款项认定为“偷税”进行了处罚,实践中许多公司因为业务需求,均在香港设立壳公司,用于收取海外收入,其实这种做法不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没有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操作。
结合本文所涉案例,这类通过在香港设立壳公司收取海外收入,逃避缴纳境内税款的模式,不仅难以将业务收入从境外合法合规汇回境内,还存在被认定为偷税的风险。校友公司中若有设立海外公司的可以关注下本案。
【案件情况】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1、你公司2015年1月至2021年3月,通过在香港设立空壳公司和开立银行账户(香港恒生银行390—574697—883)、收取境外机构支付的业务款,隐瞒收入17,441,041.40元,未申报纳税,违反《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143,257.49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650,890.00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92,367.49元。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492,367.49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9,297.23元、教育费附加17,688.67元、地方教育附加11,792.58元。
(二)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你公司2014年1月至2021年3月通过个人账户向员工发放补贴合计2,227,537.10元,通过公司账户以报销费用等方式向员工发放补贴合计1,107,387.51元,未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99,452.17元。
2、你公司2014年1月至2021年3月度通过个人账户向员工发放一次性奖金1,157,017.00元,通过公司账户向员工发放一次性奖金合计99,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4,879.35元。
3、你公司2014年1月至2021年3月通过公司账户向吴穹、张伟等公司兼职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导致少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138,524.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92,856.27元。经我局责令后,你公司截止2021年9月29日未补代扣代缴上述个人所得税692,856.27元。
(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你公司2014年至2020年,通过在香港设立空壳公司和开立银行账户(香港恒生银行390—574697—883)、收取境外机构支付的业务款,隐瞒收入17,159,575.41元,未申报纳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159,575.41元。
2、对于你公司2014年至2020年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8,892.15元、教育费附加17,515.04元、地方教育附加11,676.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准予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8,084.00元。
3、对于你公司2014年至2020年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的员工补贴2,227,537.10元、员工差旅费用500,838.73元、员工年终奖金1,067,01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准予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795,392.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的规定,你公司2014年至202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86,315.75元。
(四)证据指向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香港恒生银行账户(账号:390-574697-883)2016年3月至2021年3月银行对账单、你公司现金及银行电子账、维泰(中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电子账;2014年至2020年工资表;你公司财务负责人朱某梅询问笔录等等。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2014年1月至2021年3月,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增值税492,367.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297.23元、企业所得税2,686,315.75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偷税税款合计总额3,217,980.47元,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3,217,980.4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2014年1月至2021年3月代扣代缴义务发生当期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692,856.27元1.5倍的罚款1,039,284.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