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个人股东在净资产折股后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导致IPO申请因此被否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除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外,其他企业(包括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A有限公司主营冰箱塑料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IPO申请于2018年6 月被否。A公司在申请上市前,即2016年6月6日,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由公司原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公司账面净资产按比例折股,其余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发审委对其提出的主要涉税问题是: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未就2016年发行人股改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创识科技IPO时的问询函: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存在因未及时缴纳税款被处罚的风险。
创识科技回复:…就1997 年、1998 年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及2000 年整体变更以净资产折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更生应缴纳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控制人张更生虽然存在因未分配利润转增(含整体变更时)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之情形,但在纳税义务发生当时,福建税务部门有暂缓缴纳相关税款的规定(2003 年废止)。此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批复,已经超过税务机关追征期,同时张更生已经作出承诺,税务部门要求缴纳时将及时缴纳相关所得税,张更生不存在因未及时缴纳税款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笔者通过检索,在IPO招股说明书及上市问询中,大部分企业在股改时已按时缴纳了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当时因故未缴纳的企业也在后续进行了补缴,少部分企业虽未缴纳也是因为当时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所致(如创识科技),同时相关股东也出具了相应的《承诺函》进行承诺。
因此,为避免上述股改时的涉税风险,公司的设立之初应将公司股权架构搭建好,除了考虑控制权、分红等因素外,还应重点考虑涉税风险,有必要聘请税务律师提前介入,将股权架构的涉税成本降到最低;若公司已经营多年,且开始启动IPO,则公司应在IPO股改时,提前跟相关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以免因纳税问题对IPO进程造成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