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林某桃公告送达了编号为“宁税一稽通〔2021〕8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9年8月5日起对林某桃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林某桃以夏某某名义持有宁德市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2014年1月24日,林某桃以夏某某名义与宁德市Y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宁德市H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夏某某代持有的40%宁德市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宁德市Y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000.00万元,并于2014年2月26日办妥股权变更手续,宁德市Y投资有限公司当时实际控制人为何某某。稽查局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5年7月25日林某桃与何某某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原《股权转让协议》中40%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款为14000.00万元。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1年3月30日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林某桃就将宁德市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宁德市Y投资有限公司未申报所得6000.00万元申报缴纳印花税30,000.00元及个人所得税11,994,000.00元。
由上述案例可见,法院判决书逐渐成为了税务机关的案件来源之一,由于在民商事裁判中法院采取不告不理原则,法官依据民商事法审理原被告之间的民商事纠纷 ,不会主动对民商事案件中是否涉及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纠正,所以导致了目前裁判文书中积累了大量的应税行为、税收违法行为的信息。
本案的宁德市税务局位于福建省,福建省税务局和福建省高院在2018年制发了《关于建立法院与税务机关执法协作机制工作方案》,这种税务机关与法院联动协作的实践,除了福建省,还有多地,比如江苏省盐城地税局早在2012年就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订《关于税收执行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也在2012年就建立相应机制,此外,还有河北省秦皇岛海港区、浙江省瑞安市、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等。
在当今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税务机关将通过跨部门联动协作对涉税信息进行全方位的掌握,因此,不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加强了解税收知识,提高涉税风险防控意识,在拟采取民商事经济行为前,对可能涉及的涉税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追求企业经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