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没有强制要求,只需在公司章程中记录,因此实务中存在大量认缴出资却未按期实际缴纳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自然人股东发生变更,可以0元转让未实缴的股权吗?本文分几种情况来探讨:
一、拟被转让公司无房产、土地、股权等资产,且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已经资不抵债
此种情况,若未实缴且打算0元转让股权,被税局要求重新核定征收的可能性不大。
二、拟被转让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但拟受让方为其直系亲属
若拟受让方为转让方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即使转让方的股权出资额没有实际缴纳,去税局办理零元转让,问题也不大。
三、拟被转让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这种情况,股权未实缴,0元转让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看完法律法规,我们先举个栗子,假设2021年7月31日A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1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0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股东自然人甲持有A公司75%的股权,应出资75万元,现甲拟将其持有的A公司所有股权以100万元转让给乙。
甲认为其未实际认缴资本,即实收资本为0元,故可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这样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甲的想法是错误的!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认为甲以0元的价格转让,属于“股权收入明显偏低”情况,且无正当理由。根据6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
关于股权转让的收入,67号文规定了三种方法,一是净资产核定法,二是类比法,三是其他合理方法。上面的案例如采用净资产核定法,即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则甲转让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75万元(100万元*75%),即其股权转让收入按75万元核定。关于取得股权的原值,本案中甲因其并未实际认缴出资额,即其实缴出资额为0元。
则,甲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假设为5万元)=100*75%-0-5=70万元,应交个人所得税=70*20%=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