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法律天地

【法律天地】电商或因刷单而引爆偷税

近期,亚马逊封号事件在跨境电商圈引起了不小的风波,据已有上万家平台商户遭亚马逊封禁,其中多数为中国跨境电商,据传此次封号是由刷单公司的1300万条刷单数据泄露而引起。

【刷单的来历】

刷单是一个电商衍生词。店家付款请人即请刷手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刷单,一般是由卖家提供购买费用,帮指定的网店卖家购买商品提高销量和信用度,并填写虚假好评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网店可以获得较好的搜索排名,比如,在平台搜索时“按销量”搜索,该店铺因为销量大(即便是虚假的)会更容易被买家找到。一般可分为单品刷销量为做爆款等做准备和刷信誉以提高店铺整体信誉度两种。

【刷单违法】

刷单的实质其实就是制造虚假交易量和评价,从而破坏市场正常秩序,情节严重者会以非法经营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刷单的涉税风险】

上面提到“刷单”就是增加虚假交易量,而交易量的增加容易引发偷税风险。由于网络购物的交易规则需要消费者线上支付货款,而企业通过请刷手“刷单”虚增销量的同时也虚构收入,实际上并无现金流水进入企业账户。为解决现金流水问题,企业往往让员工个人先行代垫“刷单”所需货款交给刷手,刷手完成“刷单”行为后,员工再通过各种方式从企业将代垫货款取回,实现资金回流。由于并非真实交易,“刷单”销售金额不会反映在企业的会计账簿上,但是企业自身无法修改网购平台的销售记录。在检查中,税务机关一旦发现网购平台销售数量和金额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必然会怀疑企业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实践中,这类案件发生的较多。

【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X税稽处〔2020〕94号

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20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2017年在天猫平台开设的XXX品牌童装的经营过程中隐瞒销售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2016年为235,936.59元,2017年为571,723.41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你单位相关纳税资料证明。

二、 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

1、你单位销售货物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合计补征2016年增值税34,281.38元,2017年增值税78418.08元。

(二)企业所得税

由于你单位2016-2017年少列的收入,对应的大部分支出未取得发票入账,相关税前扣除凭证难以取得,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不能反映其真实经营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2016-2017年度少确认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税款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经数据情报综合平台智能分析模块计算同行业规模收入,测算该企业应税所得率为0.71%。

根据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补征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167.51元,补佂你单位2017年企业所得税405.92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1、2、3条规定,补征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399.69元(34281.38×7%)。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489.27元(78418.08×7%)。

2.根据苏政办发[2003]1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补证2016年教育费附加1028.43元(34281.38×3%)和地方教育附加685.62元(34,281.38×2%)。补征2017年教育费附加2352.54元(78418.08×3%)和地方教育附加1568.37元(78418.08×2%)。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对以上补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行,将电子商务相关税收问题得到明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上述规定为电子商务中的纳税主体等纳税信息的确定提供了法律支持,为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为您推荐

【丁律说法】IPO对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核查关注点

本文主要讲讲IPO审核过程中,对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审核关注点,若有计划IPO上市的校友企业,在拟IPO前可有针对性的在高...

【丁律说法】合同只签字没盖章,生效吗?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是出租方,乙公司是承租方,合同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在合同...

【丁律说法】北交所IPO前必须要提前注意的个人账户流水

因个人账户流水的核查关系到拟IPO企业报告期的确定,比如:某公司实控人发现公司这两年盈利不错,打算用前年、去年、今年的数...

【丁律说法】为什么中小企业比大企业更需要律师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很多中小企业自认为,自己企业小,人数少,没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就没啥必要找律师。实际上,越是小企业,就越需要聘请律师作为自...

【丁律普法】未被通知参加亲人葬礼,可以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身在外地的孙子未收到奶奶去世的通知,导致自己回乡后被人非议,孙子认为自己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压力,继而起诉亲叔叔赔偿6万元精...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