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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合同约定了“不含税价”,开具发票时税费由谁来承担?

黑土公司与白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黑土公司向白云公司采购一批货物,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为不含税价,实际交易中,黑土公司支付给白云公司的货款也是合同中的不含税价,后黑土公司要求白云公司开具发票,开发票时的税由谁来承担呢?

在日常交易中,买卖合同中涉及的税款通常为增值税,交易中“含税”、“不含税”一般约定俗成地指代增值税,双方约定以不含税价格计算货款,那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税款由哪方承担呢?

一、增值税缴纳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同时该条例第五条还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因增值税为价内税,所以在日常交易中,虽然销售方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但实际上其所销售的货物中已经包含了相应的增值税,购货方在购买货物的同时已经向销售方支付了增值税。回到本案例中,虽然购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含税价”,购货方也未将税款支付给销售方,但在购货方索要发票时,销售方仍可将相应税款加入到货款中要购货方承担。因此当购货方事后索要发票时,其同时应向销售方支付相应税款。

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在购销双方约定“不含税价”的情况下,对销售方而言,其收取的货款未包含增值税,若购货方还要求开具发票,显然增加了销售方的成本;对购货方而言,其支付给销售方的仅是货物的“不含税价”,在其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将该发票中所列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从其当月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减少其当月应纳增值税额,故购货方在规避部分税费负担的情况下又获得了相应的税收利益。综上,若继续以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格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显然有损销售方的利益,而购货方却能因此获取更多利益,显然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销售方具有缴税及开票的义务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根据上述规定,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含税价”,购货方均有权向销售方索要发票,销售方在收取价款后,也应当开具发票。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含税价”,也不论裁判机构是否判决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相应的税费,销售方都具有缴纳增值税款的义务。简而言之,合同中是否约定有不含税价条款以及裁判机构的判决都不能成为销售方拒缴增值税的理由。若不承担缴税义务,销售方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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