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ABC公司的股东,2021年9月将其持有的ABC公司的所有股权一次性转让给了李四,但转让合同中约定李四分三次支付完股权款,合同签订当日支付30%,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当日支付30%,余款待次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完后次日支付。
张三认为,自己收钱时就应该缴纳个税,分三次收钱,就应该分三次缴纳个税,您觉得张三这样做合法合规吗?
一、 对转让财产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从文义上理解,在计算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时,应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进行计算,计算的方法是全部收入减去全部成本,以一次为标准进行计算,不能分次。显然这样理解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读,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法律解释是实务中正确适用法律条文的关键,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应当遵从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等相结合的原则,不能简单的对文义进行偏颇的概括。上述条文中的一次并非指代财产转让中不能约定分期支付价款,而是指整个转让中的总价款确定为一次,在各期支付的价款中可以相应的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扣缴。
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都有义务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综上,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的,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在第一笔款项支付时/收到时按照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