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法律天地

【丁律说法】入赘协议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有效吗?

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张三(男)入赘李四(女)家,双方及家长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了《张三(男)入赘李四(女)家订婚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男女双方任意一方悔婚,都各向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整(壹拾万元)注:男女双方要遵守道德、互相尊重,如男方婚后有不洁、不轨损害家庭和谐等行为,责任自负,女方即有权将其逐出家门,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如女方有以上行为加倍补偿男方损失。”该协议签订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张三(男)于2019年4月提出离婚,并要求李四(女)赔偿张三(男)精神损失20万元。

入赘协议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有效吗?

离婚时,一般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但入赘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损失费赔偿不属于该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之内。

回到本案,张三(男)与李四(女)签订的《张三(男)入赘李四(女)家订婚协议》,是双方为结婚及婚后共同生活,确保家庭和谐稳定而建立的婚约。该协议第二款内容(如上)属于“忠诚协议”条款,内容实质是一种道德约束,而不是法定义务,张三(男)或李四(女)可自愿选择履行或不履行,不属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篇中规定的调整范围,所以张三(男)依据订婚协议第二条约定要求李四(女)赔偿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若起诉到法院,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为您推荐

【丁律说法】IPO对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核查关注点

本文主要讲讲IPO审核过程中,对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审核关注点,若有计划IPO上市的校友企业,在拟IPO前可有针对性的在高...

【丁律说法】合同只签字没盖章,生效吗?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是出租方,乙公司是承租方,合同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在合同...

【丁律说法】北交所IPO前必须要提前注意的个人账户流水

因个人账户流水的核查关系到拟IPO企业报告期的确定,比如:某公司实控人发现公司这两年盈利不错,打算用前年、去年、今年的数...

【丁律说法】为什么中小企业比大企业更需要律师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很多中小企业自认为,自己企业小,人数少,没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就没啥必要找律师。实际上,越是小企业,就越需要聘请律师作为自...

【丁律普法】未被通知参加亲人葬礼,可以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身在外地的孙子未收到奶奶去世的通知,导致自己回乡后被人非议,孙子认为自己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压力,继而起诉亲叔叔赔偿6万元精...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