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居住于二线城市某小区,上个月某天其将私家车辆免费停放在小区公共区域停车位后,挡风玻璃被损坏,张三发现后立即报警,但该小区相关区域因监控老旧无监控画面,民警无法找到侵权人。张三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管理好监控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则认为自身已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双方经调解仍争执不下,张三遂起诉至法院,因小区监控瘫痪无法找到侵权人,张三便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本案中,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张三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即物业服务人基于法律规定对小区范围内的财产安全仅在合理措施范围内具有保护义务。该义务系物业服务人对张三财产的一般管理人义务。而车辆在公共停车位上发生的前挡风玻璃的损坏则属于完全注意义务范畴。张三将车辆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并未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管理费,因此,张三与物业公司之间就案涉车辆并未形成具有完全注意义务的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张三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位上的车辆并不负有完全注意义务。
同时,就小区监控瘫痪问题,物业公司早在上一年度已上报小区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亦在今年上半年将小区监控瘫痪解决方案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公司已尽到小区监控缺失的告知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张三车辆在小区公共停车位被损坏后不能提供监控并不存在过错。
综上,本案中,张三主张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