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女)与张三(男)于2018年10月登记结婚。2019年4月生育女儿张小三。在李四(女)与张三(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三(男)多次要求李四(女)以个人名义进行贷款供己使用,共计209163.99元,此外,张三(男)还自己向亲朋借款50000元、网络贷款67804元,共计117804元。截至2020年4月双方离婚时,李四(女)名下手机银行未还款项共计172411.19元。两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分存在分歧,李四(女)将张三(男)诉至法院。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有未还欠款合计290,215.19元,该债务全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李四(女)需要承担一半吗?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定义呢?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其形成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处理呢?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了共同债务怎么办?
上述指的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改变。离婚导致男女双方间夫妻关系和财产共有关系的消灭,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受到侵害,这种分割解决的仅是男女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对债权人等其他第三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导致男女双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消失或变化的法律后果,男女双方仍应当以其财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本案中,从张三(男)手写的贷款明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可推定张三(男)对李四(女)名下的贷款系存在授意、知情及共同使用的情况,故李四(女)名下银行未还款项共计172411.19元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张三(男)对亲朋借款各负50000元债务以及其名下贷款未还金额共计67804元,因张三(男)不能提交证据证明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因此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李四(女)与张三(男)的夫妻共同债务为172411.19元,由张三(男)与李四(女)一人承担一半的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