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法律天地

【丁律说法】婚姻协议中关于限制婚姻自由的条款无效

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1年5月离婚,后又于2012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在第二次登记结婚前,签订了一份《复婚协议书》,其中,第一条第二款内容约定:“复婚后双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男方提出离婚,该套房产产权原属男方的一半划归女儿张小三名下,更名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男方负担”。上述约定合法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婚姻自由作为婚姻家庭法律的首项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事项,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即婚姻关系的成立、变更与解除均依照婚姻当事人的意愿。

回到本案,《复婚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款虽系张三(男)与李四(女)所签,但其实质是以财产分割为条件作出的限制离婚自由的约定,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婚姻自由权,违背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条款应为无效。

【丁律提醒】夫妻双方享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由订立协议以约束彼此行为的权利,但约定的内容和目的都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样才会产生预期的约束效果。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为您推荐

【丁律说法】IPO对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核查关注点

本文主要讲讲IPO审核过程中,对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审核关注点,若有计划IPO上市的校友企业,在拟IPO前可有针对性的在高...

【丁律说法】合同只签字没盖章,生效吗?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是出租方,乙公司是承租方,合同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在合同...

【丁律说法】北交所IPO前必须要提前注意的个人账户流水

因个人账户流水的核查关系到拟IPO企业报告期的确定,比如:某公司实控人发现公司这两年盈利不错,打算用前年、去年、今年的数...

【丁律说法】为什么中小企业比大企业更需要律师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很多中小企业自认为,自己企业小,人数少,没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就没啥必要找律师。实际上,越是小企业,就越需要聘请律师作为自...

【丁律普法】未被通知参加亲人葬礼,可以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身在外地的孙子未收到奶奶去世的通知,导致自己回乡后被人非议,孙子认为自己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压力,继而起诉亲叔叔赔偿6万元精...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