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四(女)与案外人张三(男)于2002年3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5月14日经福建省F市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李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获得当地购房资格,谎称自己未婚,与被告王五(男)于2017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后于2017年10月13日登记离婚。
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当日即以家庭名义向市房产局申请开具购房证明。2017年10月14日,原告与案外人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购买某小区房屋。原告随后凭上述购房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并办理了上述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王五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曾先后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共计四位女性办理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四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至7天不等。被告自述,其虽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共计四位女性先后登记结婚,但并无共同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仅是将结婚登记作为帮助对方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家庭名义,为上述四位女性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购房证明,在取得购房证明后,遂办理离婚。
【案件结论】
由于原告的行为构成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QH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李女与被告王五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期间的婚姻无效。同时,因原告故意隐瞒已婚重大事实的行为以及被告并无与他人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将结婚作为“帮助”他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和手段的行为,均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损害了购房等社会公平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为对上述行为做出惩戒,QH法院依法向当地民政局及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将原被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就规范婚姻登记及购房证明开具、管理工作,提出司法建议。
【实施哪些行为将被民政部门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
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的规定,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或者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或者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等行为,将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哪些后果?】
根据备忘录的规定,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予以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共计14项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