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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税】账外发放股息红利的税务风险

2022年3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岱山***油品有限公司下发了文号为“舟税一稽罚〔2022〕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处罚。

【违法事实】

该公司通过设置账外账,隐匿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19,289,112.57元;账外发放个人股息、利息、红利,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1,884.00元。

【处罚类别和处罚内容】

罚款:对该公司所偷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1倍罚款,计人民币18,467,334.36元;对其未按规定代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处1.8倍罚款,计人民币543,391.20元。上述罚款金额合计1,901.07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

【案件启示】

税务问题是困扰企业的一个大问题,很多企业为了偷逃税款,会采用内外账的方式,设置两套或多套的“账外账”,但随着税务稽查力度的加强,也为企业埋下了一颗不定时炸弹。目前,税务、公安、银行、海关等部门已经形成深入合作机制,涉税违法行为很容易被发现和打击,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也不例外,希望企业和员工都要增强法律意识,处理涉税业务前一定要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税务律师,依法依规行事,否则得不偿失。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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