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和张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张某没有驾驶证却想买车,就借用李女士的名义买了一辆车,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买车后不久,张某驾驶该车在高新区某路段撞伤了王女士,经司法鉴定认定,王女士构成十级伤残,且经事故认定,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仅买了交强险。
事后不久,王女士将张某、李女士、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连带赔偿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各项损失18万余元。
仅仅以李女士的名义买车,买车款也不是李女士支付的,出了事故,李女士需要赔偿吗?
法庭上,就责任承担等问题,张某、李女士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是无证驾驶,且他与李女士已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赔偿,也有权追偿。
张某认为,车辆已投保交强险,自己仅需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
李女士认为,自己虽是车辆登记所有人,但并非实际购买人及驾驶人,不享有车辆运行利益,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都得赔偿。
法院认为,即使张某无证驾驶,王女士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依法另行追偿。李女士在明知张某无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仍同意其将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任其驾驶,具有重大过错,对王女士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张某具有共同过失,两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对本次事故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王女士9万余元;核减事故发生后张某垫付及支付的4万余元,张某、李女士仍需连带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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