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法律天地

【丁律说法】对赌的涉税风险–某上市公司因业绩对赌未代扣代缴个税而被罚1.5倍税款

*STGY于2022年6月22日公告了《关于公司收到南京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G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告{2022}1032号)。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G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根据《关于江苏DN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江苏DN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唐**股权,转让价格1,450万元,未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因G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无法代扣代缴上述税款,对G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拟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一百五十罚款计3,597,825元,由南京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最终处罚意见。

【事情缘由】

2015年6月19日,G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DN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唐**先生、张**先生在江苏省南京市签订了《关于江苏DN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GY科技以现金2,900万元人民币收购DN设计100%股权(唐**、张**各持有DN设计50%股权,两人实缴资本分别为250万元)。股权款项分两期付款,第一期于股权完成交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50%(即1,450万元),全部支付给张**先生,第二期视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向唐**先生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DN设计承诺2015年、2016年、2017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00万元、840万元、1,008万元。在后续经营中,DN设计2015年实现净利润423.17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1,257.7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1,257.19万元,2017年度净利润为-991.6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1,004.30万元,未能实现其业绩承诺。

工商查询显示,2015年7月23日,江苏DN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由唐**、张**变更为GY科技100%持股。2019年8月13日, DN设计投资人变更,G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唐**持股1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业绩对赌是因承诺的业绩没有完成而回购股权,不影响股权交易时纳税人的完税义务及收购方的代扣代缴义务,股权转让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股权转让价款收讫时间并无必然联系,实操中很多时候,转让方没有收到转让款,仍然需要申报纳税,在其满足确认收入条件时就有了纳税义务,因此在投资过程中,交易各方都需关注对赌中的涉税风险。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为您推荐

【丁律说法】IPO对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核查关注点

本文主要讲讲IPO审核过程中,对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审核关注点,若有计划IPO上市的校友企业,在拟IPO前可有针对性的在高...

【丁律说法】合同只签字没盖章,生效吗?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是出租方,乙公司是承租方,合同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在合同...

【丁律说法】北交所IPO前必须要提前注意的个人账户流水

因个人账户流水的核查关系到拟IPO企业报告期的确定,比如:某公司实控人发现公司这两年盈利不错,打算用前年、去年、今年的数...

【丁律说法】为什么中小企业比大企业更需要律师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很多中小企业自认为,自己企业小,人数少,没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就没啥必要找律师。实际上,越是小企业,就越需要聘请律师作为自...

【丁律普法】未被通知参加亲人葬礼,可以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身在外地的孙子未收到奶奶去世的通知,导致自己回乡后被人非议,孙子认为自己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压力,继而起诉亲叔叔赔偿6万元精...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