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GY于2022年6月22日公告了《关于公司收到南京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G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告{2022}1032号)。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G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根据《关于江苏DN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江苏DN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唐**股权,转让价格1,450万元,未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因G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无法代扣代缴上述税款,对G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拟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一百五十罚款计3,597,825元,由南京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最终处罚意见。
【事情缘由】
2015年6月19日,G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DN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唐**先生、张**先生在江苏省南京市签订了《关于江苏DN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GY科技以现金2,900万元人民币收购DN设计100%股权(唐**、张**各持有DN设计50%股权,两人实缴资本分别为250万元)。股权款项分两期付款,第一期于股权完成交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50%(即1,450万元),全部支付给张**先生,第二期视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向唐**先生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DN设计承诺2015年、2016年、2017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00万元、840万元、1,008万元。在后续经营中,DN设计2015年实现净利润423.17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1,257.7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1,257.19万元,2017年度净利润为-991.6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1,004.30万元,未能实现其业绩承诺。
工商查询显示,2015年7月23日,江苏DN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由唐**、张**变更为GY科技100%持股。2019年8月13日, DN设计投资人变更,G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唐**持股1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业绩对赌是因承诺的业绩没有完成而回购股权,不影响股权交易时纳税人的完税义务及收购方的代扣代缴义务,股权转让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股权转让价款收讫时间并无必然联系,实操中很多时候,转让方没有收到转让款,仍然需要申报纳税,在其满足确认收入条件时就有了纳税义务,因此在投资过程中,交易各方都需关注对赌中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