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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自然人股东国籍变更对企业的影响

近期高净值客户对家族财富规划的需求渐增,根据客户的需求可能会对相关人员的身份进行重新规划,规划身份就涉及移民,移民影响个人,影响家庭,还会影响企业。企业自然人股东移民(取得外国国籍),企业的性质是否会随之改变呢?

一、境内公司自然人股东移民后,企业性质是否会发生变化?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因此,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不影响其已投资的公司的企业性质,也不影响其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性质。同时,该公司也不会因投资者身份的变更而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自然人股东移民后,新投资的企业是内资还是外资呢?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中国公民移民后欲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属于“外商投资”。需注意的是:若中国公民仅取得境外的永久居留权但尚未境外定居并且取得境外国籍或尚未因境外定居申请注销本国国籍的,其国籍未发生变化,仍属于境内投资者,不因其持有他国永久居留权而使其对外投资的公司性质发生变更。

三、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拥有双重国籍的要怎么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由于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在IPO过程中如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双重国籍,通常会被要求予以规范,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选择仅保留一个国籍。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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