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一群好友相聚喝酒,个个酒足饭饱后,王五觉得李四喝的太多,独自回家可能很危险,于是从张三处借来汽车送李四回家,张三询问王五情况,王五说这点酒对我不算什么。后途中因王五也醉酒反应不及出现交通事故,导致王五、李四均受重伤,交警抽血发现王五属于醉酒驾驶,且王五无驾驶证。
王五、张三对李四的受伤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王五、张三出于好意帮助了李四,然而王五的行为是将李四陷入更大的危险风险当中,并且导致危险发生,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调整对象,所以王五的行为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对王五的受伤存在过错,未做到注意义务,承担侵权责任。而张三未尽注意义务,将车辆交付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且明知王五饮酒情况下将汽车借予其使用,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张三对王五对李四的过错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们再来看看另外一个好意同乘的案例(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
2019年3月29日,徐某驾驶非营运的小型汽车在某县建设西路与某大道交叉路口,与蒋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沈某某受伤。事故发生时,沈某某无偿搭乘徐某驾驶的车辆。该事故经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某、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沈某某住院治疗18天,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蒋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沈某某起诉请求判令徐某、蒋某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69477.34元。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蒋某某、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某无责任,蒋某某、徐某应向沈某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故沈某某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50%比例予以赔偿;徐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允许沈某某无偿搭乘同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沈某某受伤,徐某在事故中虽有责任,但与沈某某系好意搭乘关系,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对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部分酌定由徐某按70%比例予以赔偿。故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沈某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16559.99元,徐某按70%比例赔偿沈某某经济损失合计85091.99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使在民事行为过程中对方存在着无过错的行为,但是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一般而言,好意施惠者不能因先前的“好意”减轻责任,好意施惠之侵权归责原则适用过错原则,且前提是善意;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时,由受惠者自负风险;施惠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下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