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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好意施惠的法律责任之触犯刑法 – 再续麓山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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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好意施惠的法律责任之触犯刑法

张三酒后,让朋友李四送其回家,李四开车不熟练,开了十余分钟都未能将车从车位上开出来,张三性急亲自上阵,利索的将车从车位上挪至道路上,行驶了约10米,准备下车交由李四驾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 案发时张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 , 超过80mg/100ml 的醉驾认定标准。检察机关以张三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醉驾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张三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醉酒后挪车10米,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该规定,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不以发生具体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推定其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因此,以驾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为由主张醉酒驾驶没有危险,理由上难以成立。

本案中,虽然张三的驾驶目的是将车挪动到车位以外再交由他人驾驶,但在客观上张三确实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同时,张三明知自己饮酒,仍误认为其饮酒后的驾驶技术好于其朋友而主动上车驾驶,反映出其虽然认识到醉驾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为挪动车位而置这种危险状态于不顾,故应当认定其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


构成危险驾驶罪, 为何又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行为人出于符合情理的驾驶目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定罪处罚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中,张三一开始并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而是在其朋友不能将机车从车位驶出时,才产生醉驾犯意,故其主观恶性明显小于其他主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且张三发动轿车后并未快速驾驶,而是控制车速将车从车位中缓慢驶出,行驶距离短、速度慢、未发生严重后果,该行为的危险性明显小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长距离行驶的情形,且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刑法》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张三给予免予刑事处罚均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请校友们避免发生以下三种情况,因为即使大家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饮酒人的行为。

最后,丁律在此提醒校友们:酒后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任,也是置他人的安危于不顾,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既要做到自己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要注意不能放任他人饮酒后开车,或者将车辆借给饮酒的人驾驶,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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