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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聊聊外籍董监高的个税

本文依据《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聊聊外籍董监高的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外籍个人的不同之处,因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外籍个人获取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收入是按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天数作为划分标准,但外籍董监高在以下两个方面与其他外籍个人有不同:

一、本文所涉外籍董监高范围

本文所涉外籍董监高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二、外籍董监高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若一个纳税年度,外籍董监高在我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其取得属于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需在我国纳税,但不需按其在境内和境外的工作天数进行划分。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的,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再按境内和境外的工作天数进行划分。

三、外籍董监高取得所得涉及税收协定的情况

若外籍董监高属于某国税收居民,而该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且该协定有董事费条款的情况下,该国的税收居民同时担任我国境内企业的董监高,其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适用该董事费条款的,按董事费条款进行税务处理。如果该协定没有董事费条款或虽有董事费条款,但该收入不适用董事费条款的,可以按协定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或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处理。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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