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于2017年结婚,2019年初所在村部分土地拟被当地开发区征收,2019年7月2日,该村民小组(被征地单位)与开发区征地拆迁所(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了征地面积和补偿费用。
《某村民小组征收田旱地林地款项分配决议》规定:本村民小组征收款项参与分配组上人口进出截止日期为征收协议签字日期,即2019年7月2日,以后增加的人口都不参与此次分配。
2020年1月5日,该村民小组组民就该决议进行投票表决并形成《某村民小组征收田土林地分配决议》,内容为:“分配方案组上按2019年7月2日24时本组在籍在册人口为15万元/人均进行第一次分配。”
2019年6月底,李四因有呕吐症状,去医院检查,结果被告知已怀孕一个多月,并于2019年7月5日去村委进行登记,2020年上半年顺利生产。
土地征收期间怀孕,胎儿能分到补偿款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上述规定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规定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等”字表明除了明确列举的两项之外,还可以包含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且本案中,虽然李四去村委登记的时间晚于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时间3天,但晚登记的原因是其在医院做其他检查,并去另外一家医院确诊怀孕而耽误时间,且2019年7月2日之前胎儿已被医院确认存在且是活胎,村民小组并不能以未在7月2日登记或者以未出生为由,而拒绝给予胎儿补偿款,只要是符合我国人口生育的相关法律法规,胎儿的权益就应该得到保护。
对于集体土地,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村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
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
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如果胎儿不能成为征收补偿的对象,一旦土地被征收,就意味着胎儿出生后将失去依赖土地而产生的利益,势必影响胎儿的生存、发展及胎儿家庭的生活水平,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助时必须保障并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