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日常交易中,企业签订合同时一般会约定违约金条款,作为交易双方,因触及合同约定违约情形需向对方收取违约金,那么收取的违约金一定要交增值税吗?
案例一: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货物,货值1000万元,其中甲与乙签订购销合同中对违约条款约定如下:若本合同生效后,因乙自身原因不再购买该批货物的,则乙应按照合同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即50万元;后由于市场原因,乙不再需要采购该批货物,甲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收取违约金50万元。甲收到该笔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确认销售额的前提条件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由此可见,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就应纳入增值税的缴纳范围。
那企业收取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呢?得区分以下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1. 销售方收取未实际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如案例一,如果乙公司在合同未开始时临时违约,决定不与甲公司合作,由于合同未履约未发生销售应税行为,甲公司收取的违约金等相关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2. 销售方收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金
案例二:丙公司向丁公司融资租赁一批设备,约定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2022年12月,租赁价款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如下:丁公司如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收回设备,则需按照合同金额的3%收取违约金,也就是30万元;2021年1月丁将设备出租给丙使用,2021年6月由于丁自身发展较快,需要使用该设备扩大生产,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丙退回设备的使用权,丙按照合同约定向丁收取违约金30万元。
本例中,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已经履行交易的情况下,丙收取的违约金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属于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理应作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与所收取租金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3. 采购方收取未实际履约合同的违约金
如案例一,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货物,货值1000万元,后由于甲公司库存紧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发货,且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后也无法提供给乙公司该批货物,乙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收取违约金50万元。
与第一点情形一样,乙公司作为采购方收取的违约金,并非因为乙公司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收取,因此此种情况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4. 采购方收取合同履约合同过程中的违约金
如案例二:丙公司向丁公司融资租赁一批设备,租金共计1000万元,租赁合同约定如下:丙公司如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现该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则可按照合同金额的1%向丁公司收取违约金,也就是10万元;2021年1月丁公司将设备出租给丙公司使用,2021年10月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利用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存在瑕疵,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丁公司收取违约金10万元。
上述情形实际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应归属为销售折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综上,收取的违约金的情形不同,增值税的处理就不一样,因此应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判断收到的违约金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