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23年1月签署了买卖合同并就该合同缴纳了印花税,2023年3月甲公司名称变更为甲1公司,后甲1公司与乙公司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就主体变更又签署了一份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买卖合同的销售方由甲公司变更为甲1公司,原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以原合同为主,内容不变。
甲公司与乙公司对2023年1月签署的买卖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但2023年3月份签署的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需要再缴纳一次印花税吗?
笔者认为就主体变更是否缴纳印花税应区分两种情况对待:
第一种情况:
纯粹就更换公司名称,比如公司迁址,从A省搬迁到B省,公司名称从江西省XX公司更名为广东省XX公司,甲公司还是甲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变,公司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未变,公司设立时间未变,就名称变更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即使公司名称发生变更,但变更名称后的公司仍应对变更名称前的公司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因变更名称后的公司不是一家新设公司,其是之前公司的延续,只是换了个名字而已。回到本案中,甲公司已对之前的买卖合同贴花,则后续甲公司就公司名称变更为甲1而与乙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不需要重复贴花。
第二种情况:
如果将上面的案例稍作改动: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23年1月签署了买卖合同并就该合同缴纳了印花税,2023年3月甲公司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给丙公司,后丙公司与乙公司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就主体变更又签署了一份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买卖合同的销售方由甲公司变更为丙公司,原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以原合同为主,内容不变。
甲公司将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导致丙公司与乙公司就主体信息变更而签署补充协议,该种情况的变更,因丙公司与甲公司是完全不同的两家公司,此时的主体变更协议属于当事一方甲公司将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之前的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丙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关系。此时,丙公司与乙公司需要重新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