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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聊聊网络主播的税务合规 – 再续麓山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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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聊聊网络主播的税务合规

自2021年首次对网络主播偷逃税行为进行处罚并曝光以来至今,近三年里税务部门已连续曝光多起网络主播偷逃税案及其处理结果。无论是偷逃少缴税款逾7亿的带货一姐,还是补缴税款时知名度不高的小主播,只要触碰红线就都受到了处罚,下面笔者按照处罚时间线梳理下近三年来网络主播因偷逃税款而被税局追缴并处罚的案例。

一、网络主播的补缴税款现状

1、朱某慧、林某珊补缴税款案

时间:2021年11月
追缴税款(含滞纳金及罚款):朱某慧6555.31万元,林某珊2767.25万元

202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发现朱某慧、林某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因此对朱某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对林某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

2、黄某补缴税款案

时间:2021年12月
追缴税款(含滞纳金及罚款):13.41亿元

网络主播黄某(网名:薇Y),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现黄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

3、平某补缴税款案

时间:2022年2月
追缴税款(含滞纳金及罚款):6200.3万元

2022年2月广东省广州市税务部门发现平某(网名:驴嫂平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平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6倍罚款,共计6200.3万元。

4、徐某豪补缴税款案

时间:2022年6月
追缴税款(含滞纳金及罚款):1.08亿元

2022年6月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现徐某豪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取得直播打赏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及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因此依法对徐某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8亿元。其中,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755.57万元,处1倍罚款计1755.57万元;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1914.19万元,处2倍罚款计3828.38万元。

5、孙某烜补缴税款案

时间:2022年6月
追缴税款(含滞纳金及罚款):1171.45万元

2022年6月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现孙某烜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97.86万元,通过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取得的直播打赏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220.12万元,少缴其他税费34.76万,因此依法对孙某烜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罚款,共计1171.45万元。

6、范某峰补缴税款案

时间:2022年6月
追缴税款(含滞纳金及罚款):649.5万元

2022年6月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发现范某峰在2017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以直播带货方式取得销售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67.89万元,少缴其他税费100.56万元,因此依法对范某峰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49.5万元。

7、贾某亚、加某婵补缴税款案

时间:2023年2月
追缴税款(含滞纳金及罚款):贾某亚17.67万元,加某婵18.57万元

2023年2月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现贾某亚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从事直播取得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9.81万元,其中偷税9.26万元。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贾某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67万元。

发现加某婵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从事直播取得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0.28万元,其中偷税9.89万元。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加某婵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57万元。

8、姚某宇补缴税款案

时间:2023年4月
追缴税款(含滞纳金及罚款):545.8万元

2023年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发现网络主播姚某宇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从事直播取得收入,通过虚假申报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236.3万元,少缴其他税费1.18万元,因此依法对姚某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45.8万元。

二、网络主播的税务风险点

当前网络主播的商业新模式以个人独立主播、直播工会分成、成立经营实体为三大主流运营模式,其收入主要构成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销售返佣、“坑位费”(即进场费)、粉丝打赏等,从上面列出的各类网络主播的偷逃税案件可见,其违法事实中均有隐匿个人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行为。

厘清网络主播的涉税风险点,将各个风险点进行合规,规范指引其收入纳税形式,是解决网络主播行业税务合规的必经之路。对上述公开的几个案例进行分析,目前网络主播行业的涉税风险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因过失行为,对网络主播收入的性质区分不当(如混淆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

2、为了简化申报程序,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的纳税申报工作转交由第三方负责,不是网络主播自己申报,也不是支付方代扣代缴申报。

3、网络直播行业滥用核定征收政策。

4、故意转换网络主播的收入性质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网络主播税务合规的建设要点

从上述分析可见,网络主播行业除了根据上面的风险点自查完善税务风险以外,也应寻找专业人士对其收入模式进行摸底,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其收入模式进行重新定义,必要时可重新设计,同时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梳理出网络主播与公司的合作模式,根据合作模式拟定合作协议,网络主播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按时完成纳税义务。

因同一个网络主播可能与不同公司的合作模式不一样,甚至与同一家公司在不同时期的合作模式也可能不一样,因此建议网络主播从洽谈业务开始,就有专业人士全流程参与,提前做好规划,从而达到合法合规节税的目的。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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