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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离婚时签署的赠与房产给未成年子女的条款,可否因未过户而要求撤销吗?

【结论】

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财产处分给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防止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离婚案件并非单纯的赠与行为,而是在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赠与行为,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离婚协议中涉及赠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条款,一般不能仅因未过户而主张撤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情简介】

张三与李四2010年12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张小三所有,儿子随李四生活,该房暂由李四与儿子居住。

张三与李四离婚后不久,又与他人结婚,因经济原因,张三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2012年1月,张三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目前收入比以前减少了很多,房价一直上涨,其与现任妻子只好租房居住。与李四离婚时自己考虑不周,一时冲动就放弃了房产。因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过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

李四答辩称,当初之所以同意与张三协议离婚,就是因为张三愿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儿子。张三达到离婚目的后迅速再婚,现在又反悔要撤销赠与,法院不应支持张三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法院观点】

张三与李四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释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张三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丁律解析】

大家熟知的某知名教授将房产赠与婚内出轨对象可以撤销,同样是赠与房产,为什么离婚时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就不能撤销呢?

其实,离婚协议中赠与未成年子女与非离婚协议的其他一般赠与的行为,性质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时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密不可分,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如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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