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了一起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来收取企业款项的案件,详情如下:
【违法事实】:
你单位(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利用原法定代表人陈某雨、员工肖某成、商务合作伙伴李某、林某忠、黄某佳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出租物业的租金、管理费、停车费以及相关的水电费收入共计24,159,785.55元(含税),上述收入你单位未在账簿上确认收入,且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相关的业务成本费用,已在收入发生的年度全部作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取得收入,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共24,159,785.55元(含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当期少缴营业税338,124.44元、增值税928,699.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8,677.67元、企业所得税4,610,701.37元,依法构成偷税。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当期少缴营业税338,124.44元、增值税928,699.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8,677.67元、企业所得税4,610,701.3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2,983,101.87元。
罚款金额(万元): 298.310187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0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使用个人账户收取企业款项的涉税风险
1、涉嫌虚开发票的风险
公司正常的采购销售业务,如果是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支付宝、个人微信收付款,则会造成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合同流不一致,有涉嫌“虚开发票”的风险。
2、增值税无法抵扣的风险
因是私人账户收付款,而开票时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齐全,导致卖方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买方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抵扣进项税。
3、相关成本费用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通过私人账户付款,由于付款方是个人,公司无法将个人付款的银行流水计入公司账簿充当成本抵扣,若税前扣除了,则后续被调增的可能性很大。
4、可能被税局认定为偷逃税的风险
一笔交易如果使用了个人账户收付款,后续被税局认定为偷逃税后,就会涉及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若通过个人支付宝、个人微信转账支付工资、发红包,还存在漏报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如果收款方是股东的个人账户,跨年不还的,可能被税务局认定为分红,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如果公司资金使用不透明、业务交易不清晰,内部财务混乱,也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而且长期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付款,也会导致公司财产不独立,后续若公司出现资不抵债,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未被要求承担还款义务,也可能会涉及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
总之,在经营公司过程中,尽量不要涉及个人账户收付款(除了代付款除外),且通过个人账户或个人微信、支付宝进行大额交易非常容易被税局稽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就提到了如下9种情况,会被重点监管:
现金交易超5万;公转公超200万;私户转账金额过大(境内转账超50万;境外转账超20万);规模小但流水巨大;转入转出异常(分批转入集中转出的;或集中转入分批转出的);资金流向与经营无关;公户私户频繁互转;频繁开销户;闲置账户大量交易。
三、如何避免个人账户收付款的税务风险
有客户反馈,使用个人微信和支付宝就是为了便捷,但其实公司也可以开通微信收付款二维码及公司的支付宝账号,这些都属于对公账户,与公司的银行账号的性质一样,避免了用个人二维码收付款的风险。如果是个体户,可以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申请商业收款码,如果非得使用个人账户,则建议单独用一个微信账号或支付宝账号收付款,与个体户个人的生活开销区分开来,不宜混淆。
若公司款项不小心或不可避免的打到了个人账户上,则建议及时将该笔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并备注代收到某某事项款项,避免公司漏计或个人私吞,上面的收款及代转的过程,务必将所有的银行流水提供给公司入账。
除了上面提到的几种情况,其实还有如下情况,公司的款项必须转入个人账户的情形,比如:发放员工工资、差旅费报销、归还个人借款、支付个人赔偿款、支付劳务费、向个人采购、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等等,这些合法合规的公对私转账是完全可以的,但要记得保留好相关转账单据、收付款凭证、手写的小金额收款单据等等,用于公司入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