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6 月5 日,广州高某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在税务系统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因税务部门认定的2022年度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调整公司2022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由此计算的2022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为43,243,587.57元,较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增加15,218,214.65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202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43,243,587.57元。”
事情由来:
2020年12月9日,广州高某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得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044009163,有效期为三年,即2020年至2022年可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20年度及2021年度均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22年度已按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5%进行预缴,并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2022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所得税费用以及应缴所得税税额。
2022年度内,公司将持有的原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硅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31%的股权进行转让导致公司产生投资收益30,221.73万元,据此,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认定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调整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并重新计算公司2022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上述案例同2022年的三特索道案例类似,从三特索道发出的公告可见,梵某山旅业公司因转让股权,形成投资收益6,277.01万元,而股权转让收入显然不属于梵某山旅业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导致其不符合“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当时的比例要求为70%)。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对于收入占比分子分母的口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做了如下规定:“(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回到本案中,公司之所以需要按照25%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就是因为公司出售了原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31%的股权,而产生了投资收益30,221.73万元,该投资收益计入总收入金额,从而导致公司在计算高新产品收入占比时,公司高新产品收入变化不大,但公司总收入即分母因投资收益而变大,不符合第六点的要求,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最终导致补缴税款。
其实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高新技术企业除了上面的营业收入占比不符合要求外,还存在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比重不合理、毛利率不合理等问题。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后续的合规管理非常重要,公司应成立专门的部门或设定专门岗位,由专门指定的人员对接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后续维持的标准,保证公司每年都满足认定条件。另外公司还应在财务部设定专门的税收风险监督岗,做好税务、财务、审计自查,为公司合法合理纳税提供保障,当然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时更新国内外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知识储备等也很重要。
总之,对公司而言,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带来的低税率优惠的同时,若公司无法短时间内配备相关岗位人员处理上述事项,聘请税务律师无疑是最优解,聘请成本相较被发现后的连补带罚,不足九牛一毛。
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