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张三(男)入赘李四(女)家,双方及家长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了《张三(男)入赘李四(女)家订婚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男女双方任意一方悔婚,都各向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整(壹拾万元)注:男女双方要遵守道德、互相尊重,如男方婚后有不洁、不轨损害家庭和谐等行为,责任自负,女方即有权将其逐出家门,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如女方有以上行为加倍补偿男方损失。”该协议签订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张三(男)于2019年4月提出离婚,并要求李四(女)赔偿张三(男)精神损失20万元。
入赘协议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有效吗?
离婚时,一般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但入赘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损失费赔偿不属于该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之内。
回到本案,张三(男)与李四(女)签订的《张三(男)入赘李四(女)家订婚协议》,是双方为结婚及婚后共同生活,确保家庭和谐稳定而建立的婚约。该协议第二款内容(如上)属于“忠诚协议”条款,内容实质是一种道德约束,而不是法定义务,张三(男)或李四(女)可自愿选择履行或不履行,不属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篇中规定的调整范围,所以张三(男)依据订婚协议第二条约定要求李四(女)赔偿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若起诉到法院,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